国防科工局出台若干意见 鼓励3D打印、智能机器人等推广应用

编辑:Eight戒      关注:3873      2016-06-16 06: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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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6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国防科工局发布关于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开展增材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与测试等先进工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总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有关单位,局共建高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更好地履行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是指国防科工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和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自筹经费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涉密科技成果与非涉密科技成果。

  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军转军冶、“军转民冶、“民转军冶和“民转民冶四种类型。


  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

  三、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安全保密、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注重产学研用相结合,提升人才、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投资的效率和效益。

  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境内民口领域实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六、鼓励开展增材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与测试等先进工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参加《中国制造2025》,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限制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与装备,替代国外进口,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升级换代,提高全行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率,降低制造成本,缩短研制周期,促进节能环保,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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